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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2017年修订)

2018年07月11日 15:00:3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系部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系部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人或九人组成,成员由分管院领导、学院纪律检察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系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系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系部分管领导、党总支纪检委员、学工秘书、申诉学生的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七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向系部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视涉及范围决定向系部或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或系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原向系部提出申诉的,由系学生违纪处分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原向学院提出申诉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对系部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

(三)在学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会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查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活动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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