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激励为主,惩戒适当”的学生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违法事件;
(三)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四)第三学年受纪律处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
第五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经过6个月的考察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考察期;
(二)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并接受老师的教育、指导及书面鉴定;
(三)在考察期内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在考察期内所修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核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系党总支。
(三)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报所在系党总支经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下文确认;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报学院学生工作处讨论提出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查批准后下文确认;
第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违纪学生思想汇报(一学期两份);
(三)《处分前后学习纪律情况记录表》;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获得资助以及推荐升学、留学的资格,不影响毕业证授予。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