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桂电职院﹝2010﹞2号)文件精神,对学生在门诊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定了此办法,具体如下:
1.学生在本校卫生所(包括本部和东校区)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0%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承担支付,30%由学生个人承担支付;
2.学生如果患病需要到上级医院其中包括医科大一附院、南宁市中医院、广西民族医院、武警总队医院、区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及其他公立医院门诊就诊的,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发票到学院本部卫生所办理报销手续。一年中能报销的发票总金额为1000元,其中50%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承担支付,50%由个人承担支付,即一年中个人可报销的医疗费总金额为500元;
3.到周边私人医院或诊所就诊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4.本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的,则停止享受;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仍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门诊医疗费报销流程:
持到上级医院就诊的病历、诊疗发票到卫生所填单、审核到行政楼二楼后勤办公室找后勤处副处长审批到周三下午行政楼三楼财务处报账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