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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章程(试行)

2018年07月11日 14:58:4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以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为目的,自愿组织的学生群众性团体。为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要本着“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课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努力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所有社团必须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受学院委托管理学生社团,是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是取得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科技、实践、文化、艺术、体育5种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发起成立应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3名以上主要负责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七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利于学校的建设发展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

(三)妨害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五)搞同乡会性质活动的;

(六)对重复性的社团不予审批;

(七)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

(八)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八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社团主要发起人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详细情况;

(二)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初步审查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学院团委、社团联合总会和社团各1份。

第九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备案。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同意。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较好,各方面表现良好,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有补考现象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有损害国家、社会、学院或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二条 社团可在学院内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或教师等担任指导教师、顾问,但事先必须征得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同意。

第十三条 社团必须有属于自己的图章;由负责人同意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不能成立跨院校的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的除外);不允许未经批准,以个人身份加入校外社团。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刊发宣传海报、展板或横幅等必须署名,署名方式为“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XXX社团”。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提交活动申请表并附活动策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审核批准:

(一)与学院外其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本学院教职工参加的活动;

(三)有外籍教师、留学生参加的及其它涉外性活动;

(四)需筹集经费的活动;

(五)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院内举办活动,须提前3天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上交活动审批表和策划书并说明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活动进行时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

(三)如活动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活动结束后五天内由组织者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提交活动总结、报道、照片(3至5张)。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学院校外人员举行讲座、报告等。

(六)活动所需的策划书、活动总结、报道、照片分别以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569803588@qq.com)和打印版的上交社团联合总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批准,社团可在学院一定范围内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第二十一条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横幅、展板等宣传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品须内容真实、合法,字迹端正,纸张整洁;

(二)宣传品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宣传品中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四)宣传品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宣传栏内;

(五)海报格式为55x40cm;

(六)宣传品需有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宣传部批准盖章并备案和学院团委会宣传部批准盖“同意张贴”图章并备案方可进行张贴。

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自行编印、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等。

(三)社团刊物正式出版印刷前必须将每期清样(两份)送交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总会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刷。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学院内宣传和交流。需与学院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批准。

(六)凡经登记批准印刷的刊物,每期须送学院团委2份和社团联合总会3份存档。

第四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可向本会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会费依据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制订的“星级社团”制度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社团参加、举办的全院性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学院社团联合总会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批准,社团开展活动可以向社会、企业寻求赞助,但不得开展以赢利性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有两名人员负责(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但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社团帐目应包括资金来源、每项活动开销等,并有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社团每学期至少一次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成员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社团解散时,财产不得私分,由学院社团联合总会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社团联合总会财务部将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查。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会于每学期不定期召开会长大会,届时将提前一星期告知各会长,会长大会必须由会长亲自参加,不能到会者提前将纸质请假条交至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并指定一名社团副会长或部长参加,不得由干事代参加。

第三十二条 院级学生社团面向全院学生吸收成员,可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等),必须及时到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有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星级社团”、优秀会长、优秀会员和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团,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不服从学院社团联合总会相关部门的管理;

(五)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六)骨干成员有严重违犯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七)成员有盗用社团名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者。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学院社团联合总会视情节给予批评并按照《星级社团》评定制度扣与相应分数。对有严重错误者,由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院社团联合总会核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院社团联合总会申请注销登记或由学院社团联合总会上报学院有关部门责令其解散:

(一)超出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

(五)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者;

(六)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七)盗用主管部门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者;

(八)成员人数不足10人者;

(九)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情况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院团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合总会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十条 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社团联合总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有关细则,由学院社团联合总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总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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