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介绍  政策法规  学工在线  学子风采  学生资助  心理咨询  宿舍文化  队伍建设  学工党支部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规定

2018年07月11日 10:33: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广西区教育厅和财政厅下发的《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在校高职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以及各系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系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系各班辅导员,负责各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成员为学生代表,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全体班级成员中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如果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经济困难的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资助资格,也应取消,并停止其相应的困难补助:

1. 抽烟、酗酒;

2.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3. 铺张浪费、生活奢侈,拥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4. 拥有高档电脑、高档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穿高档品牌衣服,以及拥有非生活必需品;

5. 纪律散漫,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6.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报到注册;

7.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8.获取资助后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 

9.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其完成学业;

10.尚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察看期间;

11.家里给的学费不直接交纳,而是用于花费享受,造成恶意拖欠学费;

12.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进行;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果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如医院疾病诊断书或缴费单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户口簿明细、残疾证、贷款合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足以证明学生特别贫困的真实性资料),并将相关表格及材料与本人所填写的《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申请表》一起提交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上学年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需提交《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申请表》,可复印上一年度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无需开具新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认定工作组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确定本班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提交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认定工作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排名,报系部评审。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系部评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网上信箱或书面形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以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五)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院系相关部门、辅导员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提高等级时要通过班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认定,并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院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勤奋好学、品学兼优者优先。

学院在对区内考入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电职院〔2008186号)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下一条: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关闭

 

最新通知  

友情链接

数字化校园系统 | 厚德讲坛 | 大学生服务中心 |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 国防教育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9号 邮编:530007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2015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