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超过15日或请假期满逾期5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患有疾病或者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征入伍的除外)应在报到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15日内是注册期,在校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学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学制的规定,学院学制为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留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休学创业可延长到8年。学生在校学习最长修业年限不包括应征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出国留学等保留学籍时间。
(一)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二)在校学生可以提前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1年毕业。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及学院审批同意,报广西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一年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学生可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经学院批准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最多不得超过3次。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有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选修课程(含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申请放弃补考和放弃该课程学分并另选相应课程完成其修读后再考核。不申请放弃第一次补考的,该课程成绩记载为有效成绩且可参加第二次补考,该课程成绩列入毕业条件。
实习实训类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的补考,由开课教学系(部)根据课程实际情况确定补考方式。
第十六条 凡课程补考及格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60分并标注“补考”标志。获准补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补考后该课程应重新进行成绩总评,总评成绩最高记60分并标注“补考”标志。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获准缓考的课程,学生须申请参加在后续学期进行该课程的考核(含补考),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考前不履行缓考申请手续且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擅自缺考。擅自缺考的学生,其所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记载为该课程有效成绩;擅自缺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其所缺考的项目(内容)成绩记为零分并作为该课程成绩总评的有效成绩。
凡擅自缺考的,经批评教育表现较好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团队同意、教学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经批评教育表现仍较差的,该课程(含项目、内容)应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包括混合课程和网络课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为不及格课程成绩记载,暂不安排补考,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且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该课程后再参加考核,或在毕业前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有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请假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及进行成绩总评,该课程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毕(结)业前,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第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但未留级、降级须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第二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要重修。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分为必修课和限选课。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平时纪律、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学院申请免修免考。获准免修免考体育课者,由体育课授课教师安排适当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其体育课成绩可评定为6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课程成绩合格的,可向学院申请出具相应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依据学院与其他院校或企业签订的校际协议、校企协议申请跨校或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经学院同意在校外(含境外合作交流院校)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经学院同意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须经学院学生所属教学系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签字确认、教学系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经学院同意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文体竞赛期间的课程成绩评定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和学分可与赴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和学分进行置换,课程和学分置换管理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创新实验、论文发表、专利获取、自主创业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的课堂学习,具体管理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的,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重新取得学籍者,按我院相应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依据我院有关规定,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免修、重修、再修、补修、免听、免考。经申请获准免听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凡取得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有关技术(学科)等级证书的,其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免考,并按学院学生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操行)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素质的测评。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由各教学系负责组织、学生工作处负责督查,以本规定第四条和学院《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和毕业综合素质测评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总评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开展经常性的学生诚信教育,并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管理办法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留级和学业预警
第三十条 留级。
累计课程成绩不合格门数达6门以上(含6门)的学生予以留级,获准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学习的,不执行留级,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留级学生必须参加留级后所在班级的所有教学活动,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学生对留级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留级通知书(含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学业预警。
累计课程成绩不合格门数为1至5门的学生予以学业预警。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教学系要安排专人指导学业预警学生制订课程重修、补修计划,学业预警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第三十二条 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的,其成绩不计入留级课程成绩条件。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学生确因就业需要自主提出转专业要求,而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条件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要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在必要时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而需转专业的;
(六)休学创业和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七)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可转入学院适当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管理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报到期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就读满1年及以上(休学创业和参军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除外)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五)转校生对转入专业申请再次调整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未经过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单独招生、中职推荐免试、对口招生等)转入不招收该特殊录取类型的专业的;
(八)文科生转入只招理科生专业的;
(九)转专业后不能按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完成学业的;
(十)所转专业无法安排教学的;
(十一)已转过专业的;
(十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十三)应予退学的;
(十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十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对口考试招生、中高职“2+3”学年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转学管理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的,经学院批准,可予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服兵役和创业等须暂时中止学习的;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研究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休学:
(一)秋季学期初未办理完成留级等学籍异动手续的;
(二)三年级学生除第四十条规定(一)(二)(三)(四)所列情形之外,已完成秋季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三)已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学习的。
第四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视情况安排在开学初),经学院批准可续休,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三条 无留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其休学次数累计最多不得超过二次。有留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其休学累计最多次数,按留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次数计减。
第四十四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休学申请表格(原则上需附上营业执照,特殊情况可由教学系认定并附上情况说明),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退役后2年内未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的,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负责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学院同意出国留学的学生,学院按学生的学制及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管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不办手续私自离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休学期满逾期15日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按退学处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院视其情况可取消其复学资格,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复学管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第五十条 经学院批准复学的,不能进入原年级的班级就读,由学生原所在教学系视其已修课程学习情况,安排进入同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回校上课及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节 退 学
第五十二条 退学分为自动退学和退学两种。
对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属于自动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委托他人代办,教学系、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查批准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对于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达到退学条件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教学系部提出,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广西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注册期满或获准缓注册期满,逾期15日不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二)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未缴纳学费又不办理暂缓缴纳学费完成注册手续的;或获准缓缴学费期满逾期15日不能缴清学费的;
(三)因休学、留级、自主转入低一年级、保留入学资格等累计超过3年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15日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期满逾期15日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应当休学治疗、休养而拒不休学的;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令退学:
(一)因违纪,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达到开除学籍者;
(二)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者。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了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院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余情况均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广西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或学生退学申请批示文)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学生退学申请批示文(含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批示文(含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亲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第2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含必修和选修课程)的,或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课程补考、课程重修或政治思想品德重新考核鉴定,经按学院指定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鉴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习满1年因故退学(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教育厅注册。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课程)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证明)。
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学院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证明),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以注销并上报广西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证明)、写实性学习证明、成绩证明等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严格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执行《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突出优秀者,推荐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学生的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工作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出境)访学、游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等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及其相关部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学院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八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9--13人组成。学院颁布实施《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经报广西教育厅备案后,以《学生手册》(2017年)的形式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