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治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根据上级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院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我院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保卫处是管理校园治安、交通和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保卫处人员和门卫(学院聘请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1. 对院内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临时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配发与车辆牌号相匹配的校园通行证,凭通行证出入校门,没有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出入校门。
2. 对进出校园的可疑车辆、物品、人员证件进行检查,对违规车辆和人员进行规范和劝导。
3. 负责对进出校园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指导。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和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 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2. 学院及院属各部门聘请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备案为准),本人或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3. 非本院教职工但在我院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配偶名下的电动自行车。
4. 驻我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院批准,已在院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等服务机构)名下电动自行车。
5. 在校在册学生于2017年6月3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四、职能部门不定期对持有通行证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取消不符合条件的通行证。所有申请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首次均不收工本费,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需交纳办证工本费。
五、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1.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 未悬挂南宁市电动自行车车牌的;
3. 《道路安全交通法》及南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的车辆。
六、电动自行车出入一车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车辆使用,违者按违纪处理。进出校门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自觉接受门卫及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毕业班学生电动自行车出入通行证,于毕业当年7月30日后作废。
七、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要按指定的停车地点停放,并关闭电动自行车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如有违反,学院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八、车主在给车辆充电时,要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设备,保障充电安全。
九、按规定充电地点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乱拉电源给电动车充电,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十、学院各部门对申报办卡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申报办理通行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一、车主在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第二次将对车主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所持有的通行证。
1. 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消防堵塞等违规行为;
2. 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开启警报器,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
十二、因充电不当引发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结合消防部门鉴定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十三、为保证校园交通安全,逐年减少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禁止学生电动自行在校园内行驶。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五、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保卫处提交学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