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的性质及原则
(一)学费减免是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学费减免的对象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职生。
(三)减免范围只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其它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
(四)学院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或免交全部学费;
(二)单亲、双下岗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学费。
(三)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操行无扣分;
2.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3.热爱学院和所学专业;
4.文明礼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合理安排生活,厉行节约。
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前提下,对成绩和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在减免资格及减免幅度上优先。
(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减免或停止减免学费:1.因违纪违规而受到校纪处分者;
2.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不含)者;
3.有吸烟、饮酒等不良习惯者;
享受减免学费待遇的学生学年末不及格课程超过三门(不含),不再办理下一学年减免学费申请。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费减免标准分为全额减免及部分减免(3000元/人、2000元/人);
(二)凡本年度已享受过学院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第四条 减免学费经费支出
减免学费经费从当年学院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总额的5%支出。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贫困证明,并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由学生所在系部组成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实行学费减免;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院规定时间交纳其他学杂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二)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杂费者,给予相应处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