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四条 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划定处分种类时应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且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确实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且不说明理由的;
(二)在纪律集中整顿过程中不收敛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第六条 从轻处分是指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半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再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者, 处分期内及处分未解除的不得参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九条 (一)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集会、军训、劳动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者,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累计达10—20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2.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4. 旷课累计达41—60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累计达61学时及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所有闭卷考试(包括网络课程和混合课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 不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 衣服或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公式、图表的;
5.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6. 相互接传试卷、文字材料或交换答案的;
7.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给他人抄袭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者与考试管理人员、监考教师争执的;
9. 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协同作弊的;
10.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1. 在答卷上填写与考试内容不符的文字等信息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该课程(包括网络课程和混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 同一学期一般作弊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2. 包庇、掩盖作弊行为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包括网络课程和混合课程),并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2. 威胁、侮辱、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 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4. 组织他人进行群体考试作弊的;
5. 向评卷教师、考务工作人员行贿的;
6.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7. 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并进行考试试题及答案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 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作案未遂,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条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 唆使他人偷盗或将赃物变为己有,为盗窃者提供工具,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 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损坏公物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源者或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而引起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并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者,除了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犯他人民生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或结伙斗殴,行为符合以上情况,均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八)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持刀具蓄意打架或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危害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传单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同事和散布危害社会稳定言论和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院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实训楼、食堂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者,除通报批评教育外,取消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教育不改,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起火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在校园内贩卖香烟、酒,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教育不改,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校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威胁、恐吓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侮辱女性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晚上熄灯、关门后爬墙、爬围栏、翻墙等入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砸锁,辱骂值班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外宿者,初犯给予通报批评,再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在宿舍玩游戏等,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教室内踢球,损坏公物,污损环境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三)随意浪费粮食、水电,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伪造、编造学生有效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六)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七)不按要求上交宿舍钥匙,妨碍学院进行卫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八)违反规定组织同学到校外江河湖海游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在宿舍贩卖假水卡、使用假水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在宿舍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违反校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按相关处分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除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批准利用校园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使用各种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电子邮件攻击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发信息功能、发电子邮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故意采取频繁登陆,反复进出聊天室重复相同动作、言语等方式、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的,使用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屏蔽、系统或正常阅读ANSI控制符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其他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的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擅自出卖或非法转让学院科技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走私、贩运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藏匿、吸食、交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和社会公共场所上刻画、张贴淫秽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成绩、毕业、严格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予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已受到过处分(不论任何一种处分)而再次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阻碍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受到司法部门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凡受到司法部门拘役、管制或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由系学工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材料。
第二十三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并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按指纹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五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系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学工组会同班委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应的谈话记录,班委讨论(辅导员参加)提出处分意见,按要求填写《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分管学生工作系领导组织召开有系领导、学工秘书、违纪学生班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纪处分专门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形成处分文件予以公布,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拟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学工组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应的谈话纪录,班委讨论(辅导员参加)提出处分意见,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系部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拟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学工组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应的谈话纪录,班委讨论(辅导员参加)提出处分意见,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系部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工作处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违纪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谈话记录表》;
(二)《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三)学生认识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系部处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系部行文,记过以上处分意见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签发后,由学院办公室行文,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实: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系、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经研究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一份由系部或学院进行公告,一份交被处分学生本人留存,其他四份分别由学工处、所属系、辅导员、学院办公室存档。
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所在系部督促其或代理人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然后离校。
被开除学籍暂未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或申诉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不少于6个月),到期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颁行的学院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